稅務局發現未取得發票,30天內取得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嗎
【問題】
2018年發生的支出在匯算清繳前沒有取得發票,在稅務局發現后30天內取得發票,還要進行調增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所以,稅務局發現企業應取得未取得發票的,企業自被告知之日60天內補開發票的,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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