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算但提前自用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
一、尚未決算但提前自用房產需要征收房產稅嗎?
需要。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
第十九條 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尚未決算但提前自用的房產,從價計征房產稅時如何確定計稅基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第一條 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2)《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2.政策分析
工程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房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暫估入賬,并以暫估入賬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尚未決算但提前自用的房產按照評估價繳納房產稅后,是否在決算后“多退少補”?
總局層面暫無相關政策,但各地口徑差異較大,我們一起來看看地方口徑:
1.《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財[2000]398號)
第五條 關于尚未決算入帳但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征稅問題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三條關于"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的規定,對已經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決算的,在工程決算前,暫按工程預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后,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資產決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前已按預算價值計算繳納的稅款不應再多退少補。
2.《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
第四條 關于對工程決算前已使用房產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對工程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房產,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暫估入賬,并以暫估入賬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工程決算后,納稅人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實際決算金額調整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并于工程決算之次月,對工程決算前己納的房產稅與依實際決算金額計算的應納房產稅之間的差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但不計算征收滯納金。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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