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匯算完成時沒有取得發票的支出是否一定調增?

近期有會員咨詢:
“我公司2021年從上海一家公司采購辦公用品50萬元,約定2022年4月開票付款。因為疫情原因,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結束前,對方無法開具發票,我們是否一定要將這50萬元的辦公費納稅調增?”
答疑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以上規定常規的作法是:企業2021年發生的費用沒有取得發票的,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正常扣除;匯算清繳結束,仍沒有取得發票的需要調增2021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后5年內取得發票的,可以追補到2021年扣除。
但是,如果納稅人確定疫情有效控制后,就能從上海的企業取得采購發票,是否也只能先調增,待取得發票后再追補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可見,納稅人在2021年沒有取得發票的支出在稅前扣除了,稅務機關發現后會通知納稅人補開發票,納稅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內補開就可以。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內沒有補開發票的,需要將這50萬元的支出納稅調增,不可以在2021年扣除,即使以后年度取得發票。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