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票,是否需要繳納附加稅費
【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但是要開具5萬元的的專票,是否需要繳納附加稅費?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但是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附加稅費已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同時根據財稅〔2016〕12號規定,企業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應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但是應按財稅〔2019〕13號的規定減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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