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低于10萬元開具專票,免征附加稅費嗎
【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低于10萬元開具專票,是否免征附加稅費?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從各地實際執行的地方政策看,都是減半征收資源稅和城建稅等地方稅及附加費)
綜上規定可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低于10萬元開具專票,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城建稅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