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虧損怎樣彌補
【問題】
我們是湖北的企業會員,想問一下資產重組業務中,企業吸收合并,如果企業所得稅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能否由合并企業彌補?
【答案】
依據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額可由合并企業彌補,可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上述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