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總價超500萬但單價不超,能否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第一條、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一批設備的總價超過500萬元,單個設備的單價未超過500萬元,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