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一定有利于企業嗎?
財稅〔2018〕54號《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給了所有企業一個“大紅包”——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可適用原有加速折舊政策。
一、企業可否選擇不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稅法賦予了企業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自主選擇權。財稅〔2018〕54號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詞并非是“應當”或者“必須”,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放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企業如何考量是否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是特殊的加速折舊辦法。固定資產折舊,從會計角度看是固定資產價值在資產使用年限內系統和合理的分配過程;從稅收角度看,其作為合理的成本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具有抵稅的作用。
雖然,固定資產的總價值保持不變,計提折舊時間的變化亦不影響折舊總額,然而,從財務管理角度上,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的存在,采用的不同折舊方法則會產生不同的節稅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次性稅前扣除通過所得稅的遞延繳納而獲得資金流動性的優惠,相對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優惠。
企業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是否一定有利呢?答案是否定的。企業應當且必須考量以下情形:
1.企業有充足的稅前所得額
一次性稅前扣除必須是對于在未享受加速折舊的情況下,有所得稅前所得額的,并且一次性稅前扣除額足以在稅前全額扣除的,那么基于獲得無息貸款優惠的考慮,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自然是有利于企業的。
2.企業處于虧損階段
如果企業暫時處于階段性虧損期或者存在比較充足的待彌補虧損期,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后就可能出現在五年彌補虧損的期限內無法進行充分彌補的問題,如果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從而可能造成以后的稅收損失。當然,我們需要注意到,高新技術企業彌補虧損期將從五年延長到十年,如果預期可以在未來十年內可以充分彌補的,可以考慮適用,但是,我們預期五年都非常不靠譜,更何況十年呢,因此,企業處于虧損階段謹慎選擇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3.企業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
企業正在處于所得稅稅收減免優惠期間的,由于減免稅期內的各種費用的增加會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因此,企業折在折舊年限的選擇上應盡可能更長一點,便于折舊費用在更長周期內進行扣除,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結果可能會導致少享受了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當然,有必要考慮獲得的資金流的收益與減少稅收優惠享受之間的權衡關系。
4.企業的財務策略考量
有別于其他成本支出,固定資產折舊不會產生現金支付,但是作為非現金支付的固定成本,在通過計提折舊后卻能夠從企業現金收入中得到補償,從而引發現金流增加。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也可以被當作一種將固定資產部分轉化為現金從而實現投資回收的方式。由此可見,在時間不變的情況下,折舊越多、數額越高,企業所能夠獲得的新增現金也就越多,所以固定資產折舊操作從本質上對企業的現金流將會產生極大影響。企業雖然可以通過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收處理上作一次扣除的稅會差異辦法處理,但在現金流量表中表現為現金流量增大。如果企業出于某些企業戰略/業務需要,要求在財務策略上平滑各期的現金流量,此時也需謹慎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總之,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是一種遞延納稅的優惠,本質上是一種資金流的優惠,相當于融資性優惠。企業在選擇是否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切不可輕易以為是稅收優惠而選擇。
|作者:張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