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一直對稅收制度的改革非常關注。在今年“兩會”前夕,記者聯系到了這位廣受新聞媒體關注的政協委員。談起今年“兩會”關注的重點,郭廣昌建議,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應在現行的EET模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
EET模式基本確立
經過不斷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選擇了國際上通行的EET模式。這種模式指在企業年金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年金領取階段征稅的一種稅收模式。
企業年金稅收既涉及企業,也涉及個人。其中,涉及企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該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涉及個人的稅收政策,主要是財稅〔2013〕103號文件,該文件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年金稅收制度。
郭廣昌表示,相比過去的年金稅收政策,財稅〔2013〕103號文件對于國民福祉是重大進步,對資本市場也是重大利好,其本質上是一種遞延納稅,即在年金繳費環節(有限額)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稅收優惠缺乏足夠吸引力
經過調研,郭廣昌發現,目前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基本是央企,市場化的企業和個人普遍缺乏積極性。究其根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EET模式對企業和個人都沒有足夠的吸引力。
從公開數據來看,近幾年,肩負著中國養老“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的表現并不令人滿意。2012年,無論是企業年金規模的增長還是其投資收益,似乎都很不盡如人意——上半年年金規模11.3%的增幅明顯低于預期,2.31%的加權平均收益率也“讓人汗顏”。
基于此,郭廣昌認為,EET模式下,財稅〔2013〕103號文件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而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只是納稅環節的遞延。這不利于充分喚醒市場需求,激發企業和個人參與的動力,也無法加速實現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
美國經驗值得借鑒
那么,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應該如何完善呢?郭廣昌建議,很有必要借鑒美國的401k計劃。
據介紹,401k計劃也稱401k條款,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是一種由雇員、雇主共同繳費建立起來的完全基金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美國1978年《國內稅收法》新增了第401條k項條款,1981年又追加了實施規則,20世紀90年得到代迅速發展,成為美國諸多雇主首選的社會保障計劃,適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
郭廣昌告訴記者,美國的401K計劃最誘人之處在于,它實質上就是通過減免員工和企業雙方的稅收,來促進美國補充養老金計劃的發展。按照這一計劃,雇主為職工的養老年金存款可以按工資的15%進行稅收扣除;職工用于“401K賬戶”的資金,不計入當期的納稅范圍。這等于既減免了當期的稅收,對存款的投資收益也不征當期所得稅,存款越多、收益越多,只有當職工領取養老金時才征收所得稅。雇員退休時,可從以下三種辦法中任選一種領取待遇:一次全部取出,稅率約為25%;按月支取,按月納稅,稅率為10%至15%;轉存入銀行,不需要納稅。這樣,就可以使得雇員通過一定的自主選擇,真正享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從而大大調動和提高企業和個人年金的參與積極性。
郭廣昌認為,401K計劃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稅收優惠為其發展提供了源動力。他介紹,美國在此之前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多由企業繳費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如有個人繳費則需納稅。通過個人繳費的稅收優惠政策,401k計劃實現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為雇員養老分擔責任的制度設計,對企業和員工產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郭廣昌認為,稅收優惠政策是年金計劃發展的第一推動力,對于企業年金,應考慮給予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比如領取時,提供多種選擇方案,并分別在稅率上給予不同的優惠,便于資金流向的社會統籌調控;在起征點上設計合理的額度,照顧人民群眾貧富差異和社會養老;養老保險產品的多種類化,可以針對一些特定產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和個人參與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