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至今享受著各類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本月中旬,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將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并強調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各地區嚴禁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有專家指出,分布在傳統行業的國企,市場適應能力相對較差,在經濟發展速度降低的大環境下,需要依靠較多財政補貼或稅費優惠才能維持其盈利。若對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進行清理,一些對優惠政策依賴度較大的上市國有企業在短時間內業績將受到重挫。更為嚴重的是,有一些企業已經失去經營能力,而僅僅依靠地方政府的補貼“茍延殘喘”,只要政府補貼一斷,這些企業就該立即退市,甚至破產清算。
在此,本人擬以國企類型化改革為背景,就全面清理稅收優惠政策提出如下看法:第一, 全面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是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需要。這有利于解決目前區域稅收優惠亂象問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取消不合理的優惠政策,從長遠看,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高經營能力。一個好的資本市場,絕不會是政府管制出來的,也不是靠優惠政策扶持出來的,而是市場自由選擇、自由競爭形成的。但是提供公共產品的上市公司、具有戰略地位行業的上市公司應當例外。
第二, 全面清理稅收優惠政策,需要認真排查優惠措施的性質、類別以及法律依據,客觀分析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的利益和影響,以及取消這些優惠政策將給企業造成怎樣的負面影響。毋庸諱言,不少優惠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如稅法不完善,稅收負擔不合理,有些行業的企業沒有財政支持就無法生存,甚至整個行業都無法發展。通過排查和分析,取消不合理的優惠政策,同時要進一步進行稅制改革,明確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與補貼。
第三, 全面清理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必須結合國企類型化改革,分類作出處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準確界定國企的功能”。在我國,相當比重的國企是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是政府職能的延伸。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由于受到政府價格的控制,企業的生產成本與銷售收入無法平衡,必須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這也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從當代主要國家政府投資的企業考察來看,凡是涉及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無一例外給予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不少上市公司承擔著公共產品的生產任務,例如電力煤氣水行業,傳播與文化產業,道路、橋梁與隧道等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承擔保障房建設任務的企業等。如果取消政府的支持,將導致這些上市公司嚴重虧損,甚至倒閉。股民投資生產公共產品的上市公司也是公私合作的模式(PPP)。希望針對上市公司的功能區別對待,以避免嚴重挫傷社會投資者投資公共企業的積極性。
第四, 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應納入法治的軌道。通過全面清理稅收優惠政策,應將有限的資源傾斜支持公共企業,即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從現實來看,公共產品的提供嚴重不足,滿足不了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從未來發展來看,我國公共產品的提供仍將主要依靠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因此,對這種企業(包括企業的公共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應當常態化、法治化。當然,也要合理界定這類企業的成本,科學地確定這類企業的優惠措施和補貼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