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
(一)相關規定
1.會計處理規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管理費用”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相關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稅法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發生籌辦活動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執行。(2)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指不低于三年分期攤銷,作者注),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3)15號公告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扣除。
(二)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
1.純籌建年度的納稅調整。由于純籌建年度不存在經營收入,因此會計上必然因支出開辦費且計入損益而發生虧損,但稅收上規定支出開辦費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這樣,在純籌建年度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賬面虧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增(填報在附表九第10、14行,爾后過入附表三第45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的第3列),使調整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應納稅所得額為0.
2.純生產經營年度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在純生產經營年度,在稅收上按規定對籌建期間的開辦費進行攤銷,即“進行稅前扣除”時,由于此時原開辦費已計入籌建期間損益,這樣不論是在稅收上采用一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開辦費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稅收上攤銷的可在稅前扣除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填報在附表九第10、14行,爾后過入附表三第45行第4列),直至在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
3.在既有開辦費支出,又在后期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應比照以上會計處理時方法,按照當年支出開辦費與當年應攤銷開辦費的差額確定調增或調減(填報附表九第10、14行,爾后過入附表三第45第3或4列)。當年成立、當年投產經營的企業,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攤銷開辦費的情況外,無須因開辦費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