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期攤配費用的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一)申報表
會計上確認跨期攤配費用是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而稅收上則更強調實際發生原則。因此,納稅申報時,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凡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與實際支出期間或金額不一致,都應在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進行納稅調整。
涉及跨期攤配費用納稅調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附表主要是附表三,涉及長期待攤費用時還應填報附表九,爾后在附表九分別匯總,過入附表三。
(二)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相應核算內容的納稅申報
1.增設“待攤費用”科目,或者將已經支付但未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記入“預付賬款”等科目中,申報時應直接填報附表三有關項目,但附表三仍無專門項目填報這類事項,因此只能填報在該表第40行扣除類“其他”項目:(1)初始確認時,該行第1列填0(假定無其他相關內容填報,下同),表示雖已開支但尚未計入損益,第2列、第4列填報計入待攤、預付項目的費用金額,表示已經支付在稅收上可予扣除的金額,第3列不填。(2)以后年度攤銷計入成本費用時,該行第1列、第3列填報實際計入損益金額,第2列填0,第4列不填。
2.增設“預提費用”科目,或將已計提并計入當期損益但實際并未支付的費用記入“應付賬款”等科目,也在附表三第40行填報:(1)初始確認時,第1列、第3列填報計提的金額,第2列填0(表示費用并未發生、不予認可),第4列不填。(2)以后相關費用實際支付時,第1列填0(表示當年未進損益),第2、4列填當年支付的金額,第3列不填。
3.“應付利息”科目核算內容應在附表三第29行填報:第1列填報計提并已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第2列填報按稅法規定可在稅前扣除并已實際支付的利息,第1列>第2列時,差額填報在第3列;第1列第2列時,差額填報在第3列,第1列第2列時,差額填報在該行第3列(調增);第1列第2列時,差額填在第3列;第1列第2列時,差額填報在第3列;第1列<第2列時,其差額填報在第4列,但第4列“調減金額”,應以以前年度因計提金額大于實付金額而調增的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