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若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六項不視同銷售的情況: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1、視同銷售的情形不同。
主要差別為: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貨物有自產的、委托加工的、購買的;而企業所得稅則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此外,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外延也比企業所得稅的要寬泛一些,企業應該區分同一種行為在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上的不同處理。
2、注意所得稅處理時間。
3、職工福利視同銷售會計處理上的問題。
個人福利理解為用于個人消費,將貨物發給職工個人,會計上需要作收入處理。如果是用于集體福利,如職工食堂或浴室領用了,會計上則不作收入處理。
視同銷售范疇的界定: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會計對于貨物的非銷售性轉移行為要按照正常銷售一樣確認和計量,即要確認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
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
購進貨物的“視同銷售”認定異同
1.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
2.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3.購進貨物用于投資
4.購進貨物用于非貨幣資產交換
5.購進貨物用于分配、抵債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