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不計提折舊帶來的問題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是由現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所規定和限制的,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所帶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一)無法適應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現實,不符合預算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在現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不計提折舊的情況下,賬面所反映的固定資產價值都是購建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往往與現時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相差甚遠,導致事業單位財務狀況的嚴重不實。這與新一輪預算會計制度改革使事業單位財務信息更加真實、準確的目標格格不入。
(二)違背了現代會計關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在其使用上具有明顯的經濟特性,而其會計核算卻是非經濟特性。會計主體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要求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依據。事實也告訴我們,同時購入和使用的某種固定資產,因使用環境不同,其用于不同事業單位實際環境下的固定資產的損耗,也是完全不同的。在現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提折舊的核算方法下,同時購入和使用的固定資產,如躉船、巡邏艇、計算機等,不論用于海事事業單位環境,還是用于海上科學技術事業單位(科研所)環境,其經濟損耗都是一致的,即賬面價值都一樣。這實際上違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
(三)修購基金嚴重影響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修。雖然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每月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為5%)提取修購基金,分別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作為事業單位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但由于修購基金不是按預計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實際損耗而提取,如海上執法支隊,日常海上執法、維護航道秩序根本就沒有收入,但船舶航行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損耗卻很大,這就形成了兩者之間的不配比,影響其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修。
(四)直接造成財政的無序支出。在現時會計核算方法下,事業單位的收入,不能與購建和更新固定資產直接掛鉤,以致于造成不少事業單位不重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反正更新資金不夠可向財政要錢,這樣不僅降低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還造成財政多花錢。如果每月從單位的收入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并實行專戶儲存,這樣,到時就使這些單位有一筆可觀的資金用于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從而可以避免或減少這方面的財政支出,有效地節約財政資金。
二、實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管理,有利于事業單位健康發展。
對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還可以達到如下的目的:
(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如實反映事業單位的資產總量。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以累計折舊抵減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反映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和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互一致,在會計報表中,資產總量中的固定資產是凈值,而不再是原值,從而反映出的是事業單位實實在在的資產數額,實實在在的償債能力。
(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如實反映事業單位的凈資產。事業單位的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均屬于凈資產,是國家所有權數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對其擁有充分的使用權。而事業單位的固定基金與固定資產相對應,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并不引起其變化,在計提修購基金時又直接增加專用基金,使事業單位的凈資產既包括了固定資產原值,又包括了提取的修購基金,形成事業單位凈資產的重復計算,造成事業單位凈資產的虛增,使事業單位提供的凈資產會計信息失真。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采用計提折舊政策,增設“累計折舊”科目,計提折舊時,借計“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計“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計“固定基金”科目,貸計“專用基金”科目。這樣,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業單位的凈資產數額及其構成。
(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真實地反映成本費用。事業單位的日常活動,必然引起固定資產的損耗。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分別計入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的購置費和修繕費。而事業單位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多少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和數額并不存在比例關系,所以,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計入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的修購基金并不能如實地反映事業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程度。通過計提折舊,反映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從而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業單位在從事各項事業活動中的耗費,全面真實地反映事業成本費用。
(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為固定資產適時更新積累資金。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事業單位必須適時更新設備,以滿足事業發展的需要。目前,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已呈多元化,所以,事業單位自身積累足夠的設備更新資金是至關重要的。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修基金,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的購置,不能全額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另外,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多少不一,也很不穩定,而固定資產數額較大,更新資金需求量大,依賴提取的修購基金,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實際問題。通過計提折舊,能為固定資產的更新較穩定地積累資金,保障固定資產適時更新,促進事業發展。
(五)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增強資產意識,加強資產管理,節約資金。事業單位不計算盈虧,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不少單位沒有樹立使用固定資產要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意識,普遍存在著重購置、輕管理現象。這些單位只注重向上級打報告伸手要錢購置資產,卻不重視資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不重視挖掘資產潛力,提高設備利用率,形成賬實不符,家底不清,閑置浪費,損壞丟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不少事業單位一方面經費緊缺,另一方面又各自為政,貪大求新,重復購置,低效使用,不能統籌安排,調劑余缺,物盡其用。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增強成本費用意識,增強固定資產保值增值意識,加強資產管理,減少盲目采購,節約資金,提高效益。
(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規范收益分配,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為了貫徹落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精神,事業單位亦應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信息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以增強事業單位自身活力,促進人才戰略的實施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事業單位的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應在不增加國家財政支出,不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引入市場分配運行機制,這就要求事業單位應正確核算和如實反映單位的收入、支出和凈收益。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全面完整地反映事業單位的凈收益,使事業單位的收益分配合理合規,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同時,也可與國家稅收政策更好地銜接。
三、修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推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管理。
為了在事業單位推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管理,依筆者之見,應當修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上明確以下內容:
(一)修改《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將“修購基金”改為“折舊基金”,并明確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從事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額,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
(二)修改《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七章資產管理的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將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改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單位事業發展服務或能提供勞務、出租等收入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事業單位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為單位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3.單價在2000元以上。4.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單位提供不同事業收入服務的,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將第二十九條的內容改為:“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制度。單位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先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然后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三)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七章資產管理中還應增加下列兩項內容:1.事業單位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2.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收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支出。與以上修訂相適應,在會計實務中,事業單位需要增設“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兩個一級科目,然后,仍按固定資產具體名稱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縣以上財政部門內的財政資金支付中心里設立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專戶,每月末單位將當月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額繳入專戶,維修、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時,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資金支付中心從專戶撥至單位支出戶,由單位使用。
綜前所述,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實施折舊政策,能夠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效益,節約投資,全面反映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耗費,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積累固定資產更新資金,促進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