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對公職人員進行崗位交流的有關精神,為了避免會計人員長期呆滯 造成人才資源浪費,防止由于會計人員崗位長期固定形成種種弊端,給會計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秉公辦事的工作環境,特規定如下:
一、委派會計任職為三年,任期滿原則上進行交流。
二、會計交流實行回避制,凡與單位領導有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直系血 親等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屬關系)的會計,不得委派到其關屬所在單位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財務總監;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出納工作。
三、會計交流以會計任職期間的考核情況,工作實績,業務水平為依據,結合本人特點和單位業務性質進行交流。
四、對于任職期間有違紀行為和連續三年考察不合格的會計不再進行交流和委派,由原單位安排其工作。
五、對不服從交流安排的人員按自行下崗處理,不予委派,對拒不接受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領導,提交縣紀委、監委按有關黨紀、政紀處理。
六、會計交流之前耍對其工作進行考察,并按有關制度履行交接手續。
七、對于有些特殊崗位,經會計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交流。
八、本制度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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