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委派會計人員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依法履 行職責、規范會計行為,推動會計委派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政策的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不準收受被委派單位和外單位饋贈的實物,禮品和有價證券。
三、不準在被委派單位和外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任何費用。
四、不準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友和他人謀取利益。
五、不準用公款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場所進行娛樂活動。
六、不準私自借用單位車輛辦事。
七、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八、不準在外單位兼職。
九、不準為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出謀劃策、串通作弊。
十、不準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揮霍浪費。
以上規定,全體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并要將清正廉潔的情況列入年度個人述職報告,會計管理局將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委派會計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規定者一定要嚴肅查處,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山西省關于委派會計人員廉潔自律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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