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開支范圍
問:關于外資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可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14%以內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我公司每年都有計提,但不知該怎么使用,還有職工教育經費,1.5%還是2.5%呢?適用哪些企業,怎么使用可以合理避稅?
我公司是制藥企業,要研制新產品,財稅[2006]88號的第二條所說的2.5%是否適用我公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三項基金(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你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不能按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但如果有實際發生職工福利類費用,可以在不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14%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問題,根據國發[2002]16號文和財建[2006]317號文的相關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職工教育經費應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如果你公司要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其批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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