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問題
問:我單位有一職工,和單位簽定了承包合同,每年分給他10萬的費用,另外工資照發2500元,今年他完成了銷售任務,單位兌現了他3萬元的獎金,請問他需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有無相關的文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你單位與職工簽定承包合同,該職工僅按合同約定從單位取得一定的所得,根據上述規定,該職工取得的承包費10萬元與每月工資2500元都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該職工由于完成銷售任務而取得的獎金屬于其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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