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目是否征收建安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建安企業用國家移民補償資金和職工集資款為本企業修建房屋,將工程作價承包給內部施工隊伍并結算價款,房屋建成后作價分配給職工,請問是否就該項目征收建安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答:1、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建安企業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部門應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2、按照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的規定,單位將自有住房以本價或標準價銷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答:1、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建安企業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部門應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2、按照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的規定,單位將自有住房以本價或標準價銷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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