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取得建安工程費支出發票有何要求
【問題】
營改增后,對于房地產企業取得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有何特殊要求?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