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返回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可否作為經辦人員的個人收入
問:企業財務人員為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金,由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返回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是企業收入或是具體經辦人員的個人收入或是財務部門的集體收入?
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其財務人員所代表的是企業的行為,因此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當作為企業收入,而不能作為具體經辦人員個人收入或財務部門集體收入。
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其財務人員所代表的是企業的行為,因此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當作為企業收入,而不能作為具體經辦人員個人收入或財務部門集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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