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稅前扣除
首先,對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業應對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期間費用和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其次,對于計入期間費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借款來源,再進行稅前扣除。(1)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2)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向企業職工集資、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扣除。(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最后,對于計入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年限進行折舊或攤銷。
其次,對于計入期間費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借款來源,再進行稅前扣除。(1)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2)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向企業職工集資、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扣除。(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最后,對于計入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年限進行折舊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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