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關聯借款的利息扣除標準
問:我們現向集團借款金額為3000萬,而公司的注冊資金為4000萬,可按稅法規定的扣除利息是多少?是按3000萬的利息扣,還是是按時完成4000萬的50%的利息扣!
如果是按規定2000萬扣的話,專家提個建議,怎么做可以全額計息扣除!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你企業向集團公司的借款,只能就注冊資本50%以內(即借款本金2000萬元)的,不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息部分計入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這是稅法明文規定的,沒有籌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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