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資管理的稅收籌劃
企業持續的生產經營活動,會不斷的產生對資金的需求,需要及時、足額的籌措資金。同時,企業因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和調整資本結構,也需要籌集和融通資金。與之相應,企業籌資管理的稅收籌劃,也是整個稅收籌劃方法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企業籌資稅收籌劃的一般原理
在分析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時,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籌資結構的變動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的影響;二是企業應如何合理調整籌資結構,以同時實現節稅與所有者總體收益最大化的雙重目標。
籌資結構是由企業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將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或股票、租賃等。所有這些籌資方式基本上都可滿足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但就稅收負擔而言,這些籌資方式產生的稅收后果卻彼此迥異。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分析,可以將上述籌資方式分為負債籌資(包括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發行債券)和權益籌資(包括企業自我積累、發行股票)和其他籌資(如租賃)三種類型。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籌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這可以從空間與時間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空間上看,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涉及的人員、機構較多,這就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運作空間: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效果雖然不如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舊可以利用與金融機構的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企業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擁有與使用者融為一體,稅收負擔難以轉嫁與分攤,因而往往難以實現稅收籌劃。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的長期性決定了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緊密結合,最終籌劃效果需要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結束之后才能體現出來。企業的自我積累資金是其長期經營活動的成果,籌集過程非常漫長,而這些資金一旦再投入到經營過程之中,產生的稅負則由企業自身負擔;而負債籌資卻與之不同,其籌資周期較短,并且投資收益可以在企業和出資者之間進行分攤,債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負,由于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稅所得會有所降低。
大量的企業籌資實踐表明,在籌資方式選擇上,企業內部集資或公開發行股票是首選方式,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次之,而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次之。這雖然有企業調整資本結構,以及現階段我國特殊的資本市場結構與銀行體制等方面原因,但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不同籌資方式的稅收籌劃影響,已經引起了眾多企業的關注。
二、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稅收負擔的實例分析
如果僅就稅收負擔而言,并不考慮企業最優資本結構問題,負債籌資較權益籌資的最大優勢則在于,企業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作為一項財務費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稅作用,能夠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下面以企業籌資的兩種主要方式(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為例,就有關稅收籌劃的問題加以說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籌措1000萬元資金用于某高科技產品生產線的建設,相應制定了A、B、C三種籌資方案。假設該公司的資本結構(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比例)如下,三種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為8%,企業所得稅稅率都為33%,三種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稅前的年利潤都為100萬元。
A方案:全部1000萬元資金都采用權益籌資方式,即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共計500萬股。
B方案:采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相結合的方式,向商業銀行借款融資2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400萬股,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
C方案:采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相結合的方式,但二者適當調整,向銀行借款6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200萬股,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
三種方案的投資利潤率如下表所示:
債務資本:權益資本 A B C
0∶100 20∶80 60∶40
權益資本額(萬元) 1000 800 400
息稅前利潤(萬元) 100 100 100
利息(萬元) 0 16 48
稅前利潤(萬元) 100 84 52
所得稅稅額(33%) 33 27.72 17.16
稅后利潤(萬元) 67 56.28 34.84
稅前投資收益率 10% 10.5% 13%
稅后投資收益率 6.7% 7.035% 8.71%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隨著負債籌資比例的提高,企業納稅數額呈遞減趨勢(從33萬元減為27.72萬元,再減至17.16萬元),從而顯示負債籌資具有節稅的效應。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C無疑是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采用負債籌資方案都是有利的呢?為此,我們借鑒企業資本結構決策中的理財方法,利用籌資無差別點,給出分析企業籌資稅收籌劃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謂籌資無差別點是指兩種籌資方式下,每股凈利潤相等時的息稅前利潤點。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息稅前利潤是多少時,采用哪種籌資方式更有利。具體計算公式為:[(籌資無差別點-籌資方式I的年利息)×(1-稅率)]/籌資方式Ⅰ下普通股股份數=L(籌資無差別點-籌資方式Ⅱ的年利息)×(1-稅率)]/籌資方式Ⅱ下普通股股份數。將上表中的有關數據代入公式,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無差別點為:[(籌資無差別點-0)×(1-33%)]/500萬股=[(籌資無差別點-16)×(1-33%)]/400萬股。通過計算求得籌資無差別點為80(萬元)。即當息稅前利潤為80萬元時,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每股利潤相等,當息稅前利潤大于80萬元時,負債籌資比權益籌資較為有利;當息稅前利潤小于80萬元時,則不應再采用負債籌資方式。
另外,在我國進行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利息資本化問題。資本性利息支出,如為建造、購置固定資產(指竣工結算前)或開發、購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企業開辦期間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為費用一次性從應稅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標準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關聯方借款利息問題。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租賃籌資的稅收籌劃
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已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專門的租賃公司也應運而生。當前,在企業理財中,租賃已成為借以實現稅收籌劃的一種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賃既可以避免因長期占壓資金而帶來的風險,又可通過租金的支付,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減輕實際稅負。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減少使用與管理機器設備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適用于稅負較低的營業稅(稅率為5%),這比產品銷售收入所適用的增值稅稅負低。
租賃籌資的稅收籌劃往往發生在同一個企業集團內部,尤其是在集團內部各企業獨立核算的情況下。例如,某集團內部獨立核算的甲企業采用經營性租賃方式,將房屋、建筑物以相對較低的租金水平,出租給集團內部獨立核算的乙企業。作為經營性租賃,甲企業可以繼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而乙企業的租金支出又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列支,在乙企業適用稅率較高而甲企業適用稅率較低的情況下,甲企業提取的折舊與收取的租金基本上可以相互抵銷,所得稅總體稅負沒有變化,而乙企業則可以獲得較大幅度的稅負減輕。如果乙企業能因此而適用企業所得稅的兩檔照顧稅率(18%或27%),則可以享受到全額累進稅率累進臨界點變化所帶來的巨大節稅利益。
當然,在采用此種稅收籌劃方式時,還要考慮到甲企業收取的租金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只有將各項稅收的總體負擔綜合考慮,才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
一、企業籌資稅收籌劃的一般原理
在分析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時,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籌資結構的變動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的影響;二是企業應如何合理調整籌資結構,以同時實現節稅與所有者總體收益最大化的雙重目標。
籌資結構是由企業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將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或股票、租賃等。所有這些籌資方式基本上都可滿足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但就稅收負擔而言,這些籌資方式產生的稅收后果卻彼此迥異。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分析,可以將上述籌資方式分為負債籌資(包括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發行債券)和權益籌資(包括企業自我積累、發行股票)和其他籌資(如租賃)三種類型。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籌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這可以從空間與時間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空間上看,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涉及的人員、機構較多,這就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運作空間: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效果雖然不如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舊可以利用與金融機構的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企業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擁有與使用者融為一體,稅收負擔難以轉嫁與分攤,因而往往難以實現稅收籌劃。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的長期性決定了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緊密結合,最終籌劃效果需要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結束之后才能體現出來。企業的自我積累資金是其長期經營活動的成果,籌集過程非常漫長,而這些資金一旦再投入到經營過程之中,產生的稅負則由企業自身負擔;而負債籌資卻與之不同,其籌資周期較短,并且投資收益可以在企業和出資者之間進行分攤,債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負,由于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稅所得會有所降低。
大量的企業籌資實踐表明,在籌資方式選擇上,企業內部集資或公開發行股票是首選方式,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次之,而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次之。這雖然有企業調整資本結構,以及現階段我國特殊的資本市場結構與銀行體制等方面原因,但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不同籌資方式的稅收籌劃影響,已經引起了眾多企業的關注。
二、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稅收負擔的實例分析
如果僅就稅收負擔而言,并不考慮企業最優資本結構問題,負債籌資較權益籌資的最大優勢則在于,企業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作為一項財務費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稅作用,能夠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下面以企業籌資的兩種主要方式(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為例,就有關稅收籌劃的問題加以說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籌措1000萬元資金用于某高科技產品生產線的建設,相應制定了A、B、C三種籌資方案。假設該公司的資本結構(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比例)如下,三種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為8%,企業所得稅稅率都為33%,三種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稅前的年利潤都為100萬元。
A方案:全部1000萬元資金都采用權益籌資方式,即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共計500萬股。
B方案:采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相結合的方式,向商業銀行借款融資2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400萬股,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
C方案:采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相結合的方式,但二者適當調整,向銀行借款6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200萬股,每股計劃發行價格為2元。
三種方案的投資利潤率如下表所示:
債務資本:權益資本 A B C
0∶100 20∶80 60∶40
權益資本額(萬元) 1000 800 400
息稅前利潤(萬元) 100 100 100
利息(萬元) 0 16 48
稅前利潤(萬元) 100 84 52
所得稅稅額(33%) 33 27.72 17.16
稅后利潤(萬元) 67 56.28 34.84
稅前投資收益率 10% 10.5% 13%
稅后投資收益率 6.7% 7.035% 8.71%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隨著負債籌資比例的提高,企業納稅數額呈遞減趨勢(從33萬元減為27.72萬元,再減至17.16萬元),從而顯示負債籌資具有節稅的效應。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C無疑是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采用負債籌資方案都是有利的呢?為此,我們借鑒企業資本結構決策中的理財方法,利用籌資無差別點,給出分析企業籌資稅收籌劃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謂籌資無差別點是指兩種籌資方式下,每股凈利潤相等時的息稅前利潤點。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息稅前利潤是多少時,采用哪種籌資方式更有利。具體計算公式為:[(籌資無差別點-籌資方式I的年利息)×(1-稅率)]/籌資方式Ⅰ下普通股股份數=L(籌資無差別點-籌資方式Ⅱ的年利息)×(1-稅率)]/籌資方式Ⅱ下普通股股份數。將上表中的有關數據代入公式,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無差別點為:[(籌資無差別點-0)×(1-33%)]/500萬股=[(籌資無差別點-16)×(1-33%)]/400萬股。通過計算求得籌資無差別點為80(萬元)。即當息稅前利潤為80萬元時,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的每股利潤相等,當息稅前利潤大于80萬元時,負債籌資比權益籌資較為有利;當息稅前利潤小于80萬元時,則不應再采用負債籌資方式。
另外,在我國進行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利息資本化問題。資本性利息支出,如為建造、購置固定資產(指竣工結算前)或開發、購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企業開辦期間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為費用一次性從應稅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標準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關聯方借款利息問題。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租賃籌資的稅收籌劃
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已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專門的租賃公司也應運而生。當前,在企業理財中,租賃已成為借以實現稅收籌劃的一種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賃既可以避免因長期占壓資金而帶來的風險,又可通過租金的支付,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減輕實際稅負。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減少使用與管理機器設備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適用于稅負較低的營業稅(稅率為5%),這比產品銷售收入所適用的增值稅稅負低。
租賃籌資的稅收籌劃往往發生在同一個企業集團內部,尤其是在集團內部各企業獨立核算的情況下。例如,某集團內部獨立核算的甲企業采用經營性租賃方式,將房屋、建筑物以相對較低的租金水平,出租給集團內部獨立核算的乙企業。作為經營性租賃,甲企業可以繼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而乙企業的租金支出又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列支,在乙企業適用稅率較高而甲企業適用稅率較低的情況下,甲企業提取的折舊與收取的租金基本上可以相互抵銷,所得稅總體稅負沒有變化,而乙企業則可以獲得較大幅度的稅負減輕。如果乙企業能因此而適用企業所得稅的兩檔照顧稅率(18%或27%),則可以享受到全額累進稅率累進臨界點變化所帶來的巨大節稅利益。
當然,在采用此種稅收籌劃方式時,還要考慮到甲企業收取的租金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只有將各項稅收的總體負擔綜合考慮,才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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