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農業稅優惠政策(二)
11.烈屬、殘疾軍人減免
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條例第20條)
12.宅隙地免稅
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條例第17條)
13.機場、鐵路、軍隊免稅
軍隊、軍馬場、軍用機場、民用機場和鐵路局在機場、鐵道空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76)財稅字第5號)
14.科研免稅
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5.墾荒免稅
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6.貧困農戶免稅
對"老、少、邊、貧"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7.災害減免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減免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8.森工小徑材、薪材免稅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的小徑材(長度小于2米,徑級小于8厘米),免征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經省級主管機關批準,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1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
遠洋漁業企業在公海和海外自捕水產品和初級加工制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7]72號)
20.豬皮免稅
從199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收購豬皮,暫停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17號)
21.魷魚免稅
從事遠洋魷釣生產、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九五"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9]2號)
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條例第20條)
12.宅隙地免稅
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條例第17條)
13.機場、鐵路、軍隊免稅
軍隊、軍馬場、軍用機場、民用機場和鐵路局在機場、鐵道空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76)財稅字第5號)
14.科研免稅
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5.墾荒免稅
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6.貧困農戶免稅
對"老、少、邊、貧"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7.災害減免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減免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8.森工小徑材、薪材免稅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的小徑材(長度小于2米,徑級小于8厘米),免征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經省級主管機關批準,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1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
遠洋漁業企業在公海和海外自捕水產品和初級加工制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7]72號)
20.豬皮免稅
從199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收購豬皮,暫停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17號)
21.魷魚免稅
從事遠洋魷釣生產、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九五"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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