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農業稅優惠政策(四)
31.寧夏免稅
寧夏規定,牛、馬、駱駝、仔羊不征收牧業稅。(寧政發[1989]22號)
32.內蒙古免稅
內蒙古規定,驢、騾及耕役畜,當年仔畜,良種公畜,科研牲畜,種畜、商業部門臨時放牧的牲畜,牧區學校勤工儉學放牧的牲畜,免征牧業稅。(內政發[1989]128號)
33.青海免稅
青海規定,對科學試驗的牲畜、良種公畜、中、小學校自養自食的牲畜,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的役畜,農戶耕畜3頭以內,免征牧業稅。(青政[1995]35號)
34.甘肅免稅
甘肅規定,對耕畜、役畜、種畜,用于科學試驗的牲畜,軍馬場的軍馬,商業部門收購后臨時放牧的牲畜,免征牧業稅。(政府令17號第5條)
35.新疆免稅
新疆規定,當年仔畜、配種站種畜,境外引進的優良種畜、科學試驗牲畜、學校勤工儉學飼養的牲畜,商業部門收購后臨時牧放的牲畜,耕畜、役畜牧業戶5頭,農戶3頭;免征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8條)
36.寧夏災害減免
寧夏規定,羊只遭受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的,報縣級政府審批。(寧政發[1989]22號)
37.內蒙古災害減免
內蒙古規定,牲畜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死亡損失的,報縣級政府批準,按下列規定減免牧業稅:(內政發[1989]128號)
(1)死亡牲畜占上年牲畜頭數5%一10%,減征稅額40%;
(2)死亡牲畜10%一20%,減征稅額70%;
(3)死亡牲畜20%以上,全部免征牧業稅。
38.青海災害減免
青海規定,納稅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較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主管征收機關酌情減免牧業稅。(青政[1995]35號)
39.甘肅災害減免
甘肅規定,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而造成損失的,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欄數的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減免牧業稅:(政府令17號第6條)
(1)死亡牲畜占6%一10%的,減征稅額15%;
(2)死亡牲畜占11%一15%的,減征稅額30%;
(3)死亡牲畜占16%一20%的,減征稅額50%;
(4)死亡牲畜占21%一25%的,減征稅額80%;
(5)死亡牲畜占25%以上的,減征稅額100%。
40.新疆災害減免
新疆規定,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按當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欄數的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減免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8條)
(1)死亡10%以上不滿15%的,減征稅額30%;
(2)死亡15%以上不滿25%的,減征稅額50%;
(3)死亡25%以上的,免征牧業稅。
41.良種和邊境減稅
新疆規定,對國有種畜場推廣優良種畜,減征應征稅額30%的牧業稅;對邊境鄉、鎮(含兵團農牧團場)的納稅人,減征10%的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9條、第10條)
42.困難減免
內蒙古、甘肅、新疆等均規定對貧困牧業戶或烈士家屬、殘疾軍人、殘疾人、五保戶,經縣級政府批準,可酌情減免牧業稅。
寧夏規定,牛、馬、駱駝、仔羊不征收牧業稅。(寧政發[1989]22號)
32.內蒙古免稅
內蒙古規定,驢、騾及耕役畜,當年仔畜,良種公畜,科研牲畜,種畜、商業部門臨時放牧的牲畜,牧區學校勤工儉學放牧的牲畜,免征牧業稅。(內政發[1989]128號)
33.青海免稅
青海規定,對科學試驗的牲畜、良種公畜、中、小學校自養自食的牲畜,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的役畜,農戶耕畜3頭以內,免征牧業稅。(青政[1995]35號)
34.甘肅免稅
甘肅規定,對耕畜、役畜、種畜,用于科學試驗的牲畜,軍馬場的軍馬,商業部門收購后臨時放牧的牲畜,免征牧業稅。(政府令17號第5條)
35.新疆免稅
新疆規定,當年仔畜、配種站種畜,境外引進的優良種畜、科學試驗牲畜、學校勤工儉學飼養的牲畜,商業部門收購后臨時牧放的牲畜,耕畜、役畜牧業戶5頭,農戶3頭;免征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8條)
36.寧夏災害減免
寧夏規定,羊只遭受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的,報縣級政府審批。(寧政發[1989]22號)
37.內蒙古災害減免
內蒙古規定,牲畜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死亡損失的,報縣級政府批準,按下列規定減免牧業稅:(內政發[1989]128號)
(1)死亡牲畜占上年牲畜頭數5%一10%,減征稅額40%;
(2)死亡牲畜10%一20%,減征稅額70%;
(3)死亡牲畜20%以上,全部免征牧業稅。
38.青海災害減免
青海規定,納稅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較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主管征收機關酌情減免牧業稅。(青政[1995]35號)
39.甘肅災害減免
甘肅規定,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而造成損失的,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欄數的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減免牧業稅:(政府令17號第6條)
(1)死亡牲畜占6%一10%的,減征稅額15%;
(2)死亡牲畜占11%一15%的,減征稅額30%;
(3)死亡牲畜占16%一20%的,減征稅額50%;
(4)死亡牲畜占21%一25%的,減征稅額80%;
(5)死亡牲畜占25%以上的,減征稅額100%。
40.新疆災害減免
新疆規定,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按當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欄數的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減免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8條)
(1)死亡10%以上不滿15%的,減征稅額30%;
(2)死亡15%以上不滿25%的,減征稅額50%;
(3)死亡25%以上的,免征牧業稅。
41.良種和邊境減稅
新疆規定,對國有種畜場推廣優良種畜,減征應征稅額30%的牧業稅;對邊境鄉、鎮(含兵團農牧團場)的納稅人,減征10%的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9條、第10條)
42.困難減免
內蒙古、甘肅、新疆等均規定對貧困牧業戶或烈士家屬、殘疾軍人、殘疾人、五保戶,經縣級政府批準,可酌情減免牧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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