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農業稅優惠政策(三)
22.三峽移民墾荒免稅
對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地、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3年一5年。對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特產收入,由各省級政府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30號)
23.西藏產品免稅
西藏自治區農業特產品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各地對西藏外運的農業特產品,憑開具的"西藏農業特產品稅務準運證",不再補征農業特產稅。(國稅函[1996]722號)
24.毛茶減稅
生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7%征收農業特產稅;收購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12%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7]28號)
25.牛羊皮減稅
單位和個人收購的牛皮和羊皮,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77號)
26.原木減稅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原木,暫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27.原木減稅
138家國有森工企業生產、銷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產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并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28.水產品減稅
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減按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29.貴重食品減稅
生產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減按8%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30.農業稅抵扣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但在計征農業特產稅時,準予扣除繳納的農業稅稅額。((94)財稅字第7號)
對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地、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3年一5年。對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特產收入,由各省級政府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30號)
23.西藏產品免稅
西藏自治區農業特產品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各地對西藏外運的農業特產品,憑開具的"西藏農業特產品稅務準運證",不再補征農業特產稅。(國稅函[1996]722號)
24.毛茶減稅
生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7%征收農業特產稅;收購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12%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7]28號)
25.牛羊皮減稅
單位和個人收購的牛皮和羊皮,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77號)
26.原木減稅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原木,暫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27.原木減稅
138家國有森工企業生產、銷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產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并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28.水產品減稅
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減按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29.貴重食品減稅
生產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減按8%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30.農業稅抵扣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但在計征農業特產稅時,準予扣除繳納的農業稅稅額。((94)財稅字第7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