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
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
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后,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一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
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
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
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后,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一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
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一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
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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