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水利等行業的主要稅收優惠
1、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
2、飼料,農用塑料薄膜,國家規定的若干種化肥、農藥的生產企業,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可以暫免征收增值稅。
3、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和漁種,可以定期免征增值稅。
4、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業產品,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三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5、納稅人購進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產品,可以按照買價(包括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下列項目可以免征營業稅: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其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7、農村信用社可以暫減按百分之六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8、下列項目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農村的農業技術推廣站、植物保護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城鎮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上述技術服務或者勞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值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3)獲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獲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4)鄉鎮企業可以按照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征百分之十,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
(5)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稅。其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在上述減免稅期滿之后,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中,還可以按照其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6)外國企業為發展中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7)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過農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地區的微利農村信用社可以暫按減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生產用地,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用地,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11、農業、林業、水利業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為零。
12、國家規定的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只要產品質量高、銷路好,并有治理污染和保護資源、環境的可靠措施,就可以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3、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
1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
15、單位和個人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可以免征契稅。
16、下列項目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農業稅:
(1)開荒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農業稅。
(2)農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3)農民的生產、生活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和山區,經過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
17、國有森林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征、免征農業特產稅的待遇。
18、持有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在公海和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并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包括初加工制品),暫免征收農業特產稅。
2、飼料,農用塑料薄膜,國家規定的若干種化肥、農藥的生產企業,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可以暫免征收增值稅。
3、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和漁種,可以定期免征增值稅。
4、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業產品,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三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5、納稅人購進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產品,可以按照買價(包括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下列項目可以免征營業稅: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其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7、農村信用社可以暫減按百分之六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8、下列項目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農村的農業技術推廣站、植物保護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城鎮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上述技術服務或者勞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值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3)獲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獲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4)鄉鎮企業可以按照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征百分之十,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
(5)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稅。其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在上述減免稅期滿之后,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中,還可以按照其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6)外國企業為發展中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7)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過農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地區的微利農村信用社可以暫按減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生產用地,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用地,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11、農業、林業、水利業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為零。
12、國家規定的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只要產品質量高、銷路好,并有治理污染和保護資源、環境的可靠措施,就可以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3、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
1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
15、單位和個人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可以免征契稅。
16、下列項目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農業稅:
(1)開荒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農業稅。
(2)農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3)農民的生產、生活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和山區,經過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
17、國有森林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征、免征農業特產稅的待遇。
18、持有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在公海和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并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包括初加工制品),暫免征收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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