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體育衛生行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
6.教育經費支出扣除
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5%,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條例第6條)
7.文教衛生事業捐贈扣除
納稅人用于文教、衛生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條例第6條)
8.資助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扣除
對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企業所屬或投資于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允許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國稅發[2000]24號)
9.醫療衛生服務支出扣除
對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將其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支出,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財稅[2000]42號)
10.文化事業捐贈扣除
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發[2000]41號)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5%,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條例第6條)
7.文教衛生事業捐贈扣除
納稅人用于文教、衛生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條例第6條)
8.資助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扣除
對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企業所屬或投資于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允許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國稅發[2000]24號)
9.醫療衛生服務支出扣除
對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將其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支出,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財稅[2000]42號)
10.文化事業捐贈扣除
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發[2000]41號)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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