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體育衛生行業——財產稅、行為稅優惠政策(一)
1.法定項目免稅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條例第5條)
2.學校醫院房產免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3.血站免稅
對批準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字[1999]264號)
4.高校后勤實體房產免稅
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產稅。(財稅[2000]25號)
5.醫療衛生機構房產免稅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業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財稅[2000]42號)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條例第5條)
2.學校醫院房產免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3.血站免稅
對批準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字[1999]264號)
4.高校后勤實體房產免稅
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產稅。(財稅[2000]25號)
5.醫療衛生機構房產免稅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業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財稅[200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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