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體育衛生行業——財產稅、行為稅優惠政策(二)
6.學校醫院用地免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7.學校、醫院用地減免
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稅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8.血站用地免稅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64號)
9.高校后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9.教學產品免稅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于本校教學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0]92號)
1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3年。 (財稅[2000]42號)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7.學校、醫院用地減免
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稅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8.血站用地免稅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64號)
9.高校后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9.教學產品免稅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于本校教學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0]92號)
1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3年。 (財稅[200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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