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
1.住房信貸業務減稅
國家專業銀行對代理地方政府進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取得的所得,減按33%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5]84號)
2.上市公司減稅
對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38號)
3.農村信用社減稅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
4.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5.金幣總公司免稅
中國金幣總公司2000年底前,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44號)
國家專業銀行對代理地方政府進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取得的所得,減按33%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5]84號)
2.上市公司減稅
對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38號)
3.農村信用社減稅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
4.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5.金幣總公司免稅
中國金幣總公司2000年底前,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44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