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四)
16.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扣除
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在規定比例內扣除。(細則第15條)
17.保險費用扣除
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以及按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細則第16條)
18.匯兌損失扣除
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在當期扣除。(細則第24條)
19.國債利息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在稅前扣除。(細則第21條)
20.公益性捐贈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救濟性事業和捐贈支出,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部分,可在稅前據實扣除。((94)財稅字第27號)
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在規定比例內扣除。(細則第15條)
17.保險費用扣除
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以及按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細則第16條)
18.匯兌損失扣除
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在當期扣除。(細則第24條)
19.國債利息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在稅前扣除。(細則第21條)
20.公益性捐贈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救濟性事業和捐贈支出,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部分,可在稅前據實扣除。((94)財稅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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