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八)
36.匯兌損失扣除
外資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失。(細則第23條)
37.壞賬準備金和壞賬損失扣除
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外資企業,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金,經稅務機關批準,準予在年度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細則第25條)
38.法定免稅
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4條)
(1)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2)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39.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40.轉讓股票所得免稅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l號)
外資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失。(細則第23條)
37.壞賬準備金和壞賬損失扣除
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外資企業,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金,經稅務機關批準,準予在年度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細則第25條)
38.法定免稅
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4條)
(1)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2)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39.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40.轉讓股票所得免稅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l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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