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
6.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免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7.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收入免稅
對企業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和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8.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從2000年9月1日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94號)
9.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金融保險企業購買(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0]906號)
10.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先征后返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保財險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1號)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7.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收入免稅
對企業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和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8.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從2000年9月1日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94號)
9.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金融保險企業購買(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0]906號)
10.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先征后返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保財險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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