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營業稅優惠政策(五)
21.農村信用社減稅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l號)
22.政策性銀行先征后返
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征收的營業稅實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銀行資本金達到國務院規定之日起,返還停止執行。(國發[1997]5號)
23.轉貸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從事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5條)
24.外匯證券期貨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5條)
25.分保險稅項扣除
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細則第21條)
26.融資租賃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財稅字[1997]45號)
27.外資融資業務稅項扣除
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業務,其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準予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財稅字[1999]183號、國稅發[2000]135號)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l號)
22.政策性銀行先征后返
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征收的營業稅實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銀行資本金達到國務院規定之日起,返還停止執行。(國發[1997]5號)
23.轉貸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從事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5條)
24.外匯證券期貨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條例第5條)
25.分保險稅項扣除
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細則第21條)
26.融資租賃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財稅字[1997]45號)
27.外資融資業務稅項扣除
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業務,其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準予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財稅字[1999]183號、國稅發[2000]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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