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十)
46.失業保險金免稅。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47.無賠款優待收入不征稅。
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8.借款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發[1997]43號、財稅字[2000]9l號)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47.無賠款優待收入不征稅。
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8.借款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發[1997]43號、財稅字[2000]9l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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