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企業在A市開發區,A市政府為支持A企業的發展,給予A企業大量的稅收減免政策,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這些稅屬于地方稅種,請問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力給予減免?是否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由此可見,無論是房產稅還是城鎮土地使用稅,除條例規定減免之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財稅[2007]9號)第二條規定,要嚴格控制減免稅,根據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稅。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要加強對減免稅項目的后續管理。對屬于越權減免和不符合減免規定的,要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印花稅相關法規對某些特定項目或特定單位給予減輕或免除印花稅的優惠,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并未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減免權。
2008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持依法治稅嚴格減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73號)文規定:
最近,個別地方違反國家稅法規定,擅自制定出臺不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稅收秩序。為了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堅持依法治稅,嚴格減免稅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依法治稅的自覺性。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不得超越權限擅自制定、解釋稅收政策,也不得越權批準減免稅收、緩繳稅款和豁免欠稅。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干部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行為,堅決抵制各種違反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政策規定,自覺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二、規范執法,嚴格減免稅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貫徹稅收征管法等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規范減免稅審批工作流程,嚴格按照審批權限依法審批,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要依法糾正和抵制各種越權制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制定的稅收政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同時要提請當地政府予以糾正并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三、加強監督,明確責任。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認真落實好稅收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等各項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類稅收違法行為。要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減免稅收或發現越權減免稅政策不抵制、不上報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