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201號:房地產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的確認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對此,稅務網校政策解讀欄目針對此政策進行了以下解讀分析:
1、堵塞房產企業逃避所得稅的漏洞
國稅函[2010]201號文件指出,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開始辦理房屋交付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應視為開發產品完工,并按規定及時結算企業所得稅。此規定一出,可謂是堵塞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所得稅的漏洞。
2、開發產品完工是結算計稅成本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首先,國稅函[2010]201號文件明確了房地產開發產品完工確認的時間,即下列情形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主要滿足一個條件即可):
?。?)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時或入住手續時。
(2)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
另外,國稅函[2009]342號文件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所以,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產品,以下情形不屬于開發產品完工的確認條件:
?。?)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
?。?)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
(3)是否辦理會計決算手續。
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開發產品如果沒有竣工驗收即提前辦理入住手續,這種情況必須結算計稅成本,如果計稅成本資料不全、結算滯后,結算的當年度計稅成本就會小于實際成本,從而對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