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把這些優惠都加在一起嗎?
答:財稅[2004]93號文件規定,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發之后,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財稅[2005]186號文件規定,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國稅發[2007]92號文件規定,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提示:根據政策規定,您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