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是否要經過稅務機關事先審批?要報哪些文件?如果只在稅前列技術開發費而不加計扣除,是否也要審批?
答:財稅[2006]88號文中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于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1.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必須帳證健全,并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取消該審批項目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以下方面加強管理:
1.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必須帳證健全,并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材料: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年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
3.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著重審查其帳證是否健全,技術開發費用的范圍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的規定。對帳證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
因此,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由企業根據上述規定自行判斷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材料: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年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對不符合規定的有權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