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款繳納的方式 】
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
(一)自核自繳。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審核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并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二)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并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三)申報查定繳納。即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后,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四)定額申報繳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或者帳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征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實際營業(銷售)額與核定額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內的,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對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上升幅度超過20%的,按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下降幅度超過20%的,當期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其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調整定額的,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調升或調降定額。但是對定額的調整規定不適用實行起點定額或保本定額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
【 二、納稅期限 】
(一)增值稅、消費稅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十日內繳納稅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人應于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內資企業在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凡經營應納稅商品、貨物的,應于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日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其他稅種,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五)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一)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設置帳簿的;
(二)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三)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核的;
(四)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五)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
(六)合資企業的合作者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分得產品的;
(七)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為某項權益的;
(八)應繳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的申報收入額,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審查意見,依照核定的收入額或者費用發生額核算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九)外商承包工程作業或對有關工程項目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如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應納稅款。
(十)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額的,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合理調整后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繳納稅款。
【 四、延期繳納 】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除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外,還應從滯納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在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延期納稅審批表,說明原因,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核準后,在批準的延期內緩繳稅款;未經核準的,仍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 五、扣繳、代征稅款 】
(一)除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稅收,應當予以配合,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委托代征證書。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必須依照稅法或者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扣繳或者代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稅款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或者應故不能扣繳、代征稅款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處理。
(四)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續費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提取發給,不得從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稅款中坐支。
【 六、稅款補繳與退還 】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內的,自稅款所屬期起三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自稅款所屬期起在十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因國家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自稅款所屬期起三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但不繳滯納金。
(二)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稅款書面申請報告,經國家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還。
(三)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 七、納稅擔保 】
(一)下列納稅人必須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
1、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2、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4、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納稅人。
(二)納稅擔保的形式
1、納稅人提供的并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
3、納稅人預繳納保證金。
(三)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納稅擔保書,按照納稅擔保書的內容,寫出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納稅擔保人。
(四)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并寫明擔保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簽字后方為有效。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其納稅擔保人負責繳納,或者以其納稅保證金抵繳稅款,或者由國家稅務機關拍賣其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繳納稅款。
【 八、違反稅款繳納規定的法律責任 】
(一)欠稅及其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應解繳的稅款,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國家稅務機關除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國家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外,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并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3、代征人不繳或者少繳已代征稅款,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并可以
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扣繳、代征稅款及其處罰
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但是,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征收稅款的,由代征人繳納應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稅款。受托代征人已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的情況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稅款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三)偷稅及其處罰
1、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所偷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應依法補繳所偷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扣繳義務人采取前項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繳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并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騙稅及其處罰
1、騙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以所騙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抗稅及其處罰
1、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機關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依照前項規定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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