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房(簡稱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承租者能承受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其中包括大學畢業生和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目前,公租房已成為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之后,受到政府日益重視的第三類保障性住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就公租房建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
公租房可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規定,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10]88號文件則明確,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10]88號文件還明確,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部分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的免征,將相對降低開發商建設公租房的成本,若開發商能有效利用自身資源,加上政府統一回購公租房,虧本的風險就會降低,這樣就基本能夠保證每一塊配有公租房的土地順利成交入市,此舉可以有效提高公租房的供應速度。
公租房管理單位可免稅
財稅[2010]88號文件明確,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仔細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可以發現,公租房與廉租住房稅收優惠稅種是相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0]88號文件強調,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0]88號文件明確,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結合財稅[2008]2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到目前為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及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均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轉讓舊房不是用于上述幾種房源的,即使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也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當然,即使轉讓舊房是用于上述幾種房源的,如果增值額超過20%(含)這個臨界點,上述優惠政策也不能享受。
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可按比例扣除
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外捐贈住房,應當視同銷售(轉讓)住房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財稅[2010]88號文件明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優惠政策注意事項
符合相關條件財稅[2010]88號文件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注意優惠時限財稅[2010]88號文件明確,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3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