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從稅收征管方面來說,水泥企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享受優惠政策,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許多挑戰。
一是廢渣購進渠道“五花八門”,給虛開發票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賬實核對難。目前,一些水泥企業的規模比較大,往往一個水泥企業在一個縣內就有多處水泥生產設施,外購的粉煤灰存放在多處,加上粉煤灰無法盤存,賬實核對不可能,這給摻兌廢料造假提供了可能。
三是使用量不好監控。無論在生料燒制階段,還是熟料的磨制階段,都涉及廢料摻兌比例的監控。稅務人員僅靠企業提供的投料單及記錄本確定廢料摻兌比,是無法監控其真實性的。
四是征退稅產品容易混淆。水泥企業生產的產品有多個品種,這些產品根據稅收政策,有需要退稅的,也有需要征稅的。企業常常將非退稅產品作為退稅產品進行騙稅。
有行業人士,取消水泥行業享受的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從環境保護方面來說,水泥生產企業排放二氧化碳總量十分巨大,其僅利用一點廢渣,就給予優惠政策并不合理。從改進水泥產品質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方面來說,也不應該給予其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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