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處金融保險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1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國家開發銀行改制成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不再實行由總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制度。
據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344號)的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從事貸款業務(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繳納的營業稅,繼續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集中繳納。
2008年,國家開發銀行從政策性銀行改制為商業銀行。為此,兩部門在《通知》中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已經國務院批準改制成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及總行營業部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向北京市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代表處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兩部門表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34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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