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1994年以來聯合發布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財稅[2009]61號),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現行30個營業稅規范性文件廢止或失效。夜總會、歌廳等娛樂業適用20%稅率的規定也宣布廢止。
按照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73號)》 全文廢止。據悉,按照該文件的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娛樂行為的營業稅統一按20%的稅率執行。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 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第二條對電子游戲廳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也同時廢止。
記者從專家那里獲悉,上述文件廢止后,按照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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