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稅[2005]29號文件,通知對實施債轉股的企業(以下簡稱“債轉股企業”),在債轉股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并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并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債轉股原企業按以下規定確認:1、債轉股企業在登記設立新公司后繼續存在的,其存續企業為債轉股原企業;2、債轉股企業在登記設立新公司后注銷的,其原出資人可視為債轉股原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債轉股企業出資人權利與義務的,政府有關部門所設立或指定的有關機構,可視為債轉股原企業。
債轉股新公司,是指債轉股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登記設立或變更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潤,是指實行債轉股后債轉股新公司由于減少利息支出扣除相應增加的利潤。利息支出數額根據國務院批準債轉股方案中債轉股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協議明確的實際轉股額乘以5%計算;以后年度利息支出數額根據協議實際轉股額扣除歷年已返還所得稅款后的余額乘以5%計算。
債轉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是指其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實際退還企業所得稅稅額以債轉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潤所計算的所得稅稅額為限;債轉股新公司當年實際上繳企業所得稅少于其停息增加利潤計算的所得稅,則以債轉股新公司實際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限。
債轉股企業在債轉股實施過程獲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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