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進一步擴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納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的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稅款可退庫處理或在以后應交的營業稅中抵減。
《通知》同時規定上述中西部試點地區包括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云南、甘肅、寧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福建和廣東。
關聯文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明確農村信用社擴大試點地區稅收優惠政策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