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指出,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涉及房地產稅收的政策問題日益增多,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決定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予以重新明確: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 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一)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點評]: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房產稅繳納時間問題,一直困擾著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為如果按商品房的產權界定計算房產稅,很多房地產開發商將為此承擔很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房產稅。這次下發的新政策明確了未出售的商品房一律不繳房產稅,相信此舉既使房地產開發企業減輕了稅負,又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資金占用。
此外,新政策對購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出租出借房產等經濟行為中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時間作了明確規定,解決了以往政策中的納稅時間界定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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